未經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而執行領隊業務者,依發展觀光條例應受何種處罰?

這是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、領隊人員考試試題的領隊實務二(包括觀光法規、入出境相關法規、外匯常識、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
兩岸現況認識)這一科考試的一個題目,這一科很多都是法律常識,ㄚ琪第一次模擬測驗只能拿下42.5分,結果真是很慘,看起來是最需要加強的一個科目。這一個考題有四個選項:

(A)罰金 (B)罰鍰 (C)限制出境 (D)停止執業1個月

一開始就先讓ㄚ琪來分析這些答案:

我先點進去發展觀光條例看看,發現全文完全沒有罰金、限制出境及停止執業的內容,所以答案很明顯地就是(B)罰鍰,我就在想可以不讀這個法規就選對嗎?罰金跟罰鍰的差別?賞網查過後才了解:

罰金是刑事上的金額處罰,罰鍰則是行政法上的金錢處罰,是觸犯行政法的一種責任,例如勞基法中的罰則中規定:「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」這就是一種行政處罰,比起刑事處罰,行政罰對一般人的影響程度低於刑事罰,罰鍰是行政罰,受罰者只會感受到金錢損失的痛苦,但如果是法院判處罰金時,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,還有刑事前科的紀錄,是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紀錄。

原來罰金跟罰鍰的差別是這樣。

而限制出境呢?Google了很久,感覺很像是欠稅欠錢之類的財務問題才會限制出境啊,大家也需要這種常識就可以答對這題。

至於停止執業1個月這個選項,如果你選這個選項就真的很奇怪了,明明就沒有合格的執照,哪來的停止執業啊,找錯人了吧。

以上是我的看法,最好的還是讀一讀發展觀光條例,目前的條例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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