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:
桃園縣中壢市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獎勵設籍本市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,鼓勵其品德、學業及體育上之優異表現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,以激勵其認真向學、積極進取之精神。
二、申請人資格:
(一)自受理申請始日為準,已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者。
(二)現為高中(職)以上學校學生,持有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者。
三、申請人成績基本標準:
(一)公立高中(職)及大專:
- 學業(智育)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80分以上且無學科不及格者。
- 操行(德育)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80分以上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。公立高中(職)學生操行成績免附。
- 體育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75分以上者。但100學年度無體育成績或身心障礙學生(需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證明)不受此限。
(二)私立高中(職)及大專:
- 學業(智育)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85分以上且無學科不及格者。
- 操行(德育)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85分以上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。私立高中(職)學生操行成績免附。
- 體育成績:101學年度全學年總成績,平均75分以上者。但101學年度無體育成績或身心障礙學生(需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證明)不受此限。
四、申請人檢附文件:
(一)戶籍謄本正本一份。
(二)成績單正本一份。
(三)學生證影本一份。
(四)申請書一份(如附件)。
五、獎學金類別、名額及額度:
(一)公立高中:十名,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二)公立高職:三名,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三)私立高中:五名,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四)私立高職:三名,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五)公立大專:二十名,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
(六)私立大專:十五名,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
六、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:
自102年9月2日起自102年9月30日止,向本所民政課申請。
七、其他:
(一)獎學金類別、名額及額度本所保留調整權利。
(二)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或五專,其五專前三年併入高中計算、五專後二年併入大專計算,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中詳細敘明。
(三)申請書或各項證明文件資料不全者,本所不予受理。
(四)成績以分數為計算基準,以等第為成績者,本所不予受理。
(五)申請人成績已達基本標準,但申請人數逾申請名額時,以學業(智育)分數高低排序。學業成績再相同時,以操行(德育)成績分數高低決定。
(六)申請人所送文件,本所概不退件,亦不受理異議。
(七)符合及未符合者名單,除公布本所網站外,符合者本所另行通知領取獎學金,未符合者不另行通知。領取日之次日起七日內未完成領取者,取消領取資格。
八、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