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美莉剛到一家公司上班,報到時人資主管告訴她:「公司採責任制,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。」
曾美莉心想:「責任制?很多公司都採用啊!」工作不久後,曾美莉加班的頻率越來越高,現在幾乎每天都要接近10點才有可能離開公司。長期下來,曾美莉覺得體力越來越難負荷,主管也似乎沒有彈性調配她工作時間或休假的跡象,讓她內心的壓力越來越難平衡。
曾美莉懊惱地心想:「難道責任制沒有一個合理的範圍嗎?」
「責任制就是『無限』責任制」的玩笑話,大概不少上班族都拿來自嘲過。
從管理的角度而言,不少公司取消打卡制、改採責任制,無非是希望從尊重的角度來管理員工。在這樣的基礎下,更有不少公司已經創新地實施「在家上班」的彈性工作制度。
但實務上,責任制隨著不同公司的運作方式差異,也衍生出許多困擾,尤其讓不少企業與員工都拿捏不清界線,在認知上不斷產生爭議。
企業人資主管與上班族可從下列幾點釐清判斷。
責任制不違法,但有行業別與職務別限制
對於責任制人員的適用規範,勞基法84條之1訂有適用行業與職務別限制。亦即必須是勞委會公告適用之工作者,而且屬下列3種職務內容者,才可以排除工作時間、加班、休假等限制。
1.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2.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3.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在此原則下,到底哪些工作內容適用責任制?
從86年開始,勞委會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工作者,例如,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或維護工程師、金融業的證券業務員與保險業務員、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、或是在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。
換言之,企業實施責任制有法源依據,但有上述職務別限制(職務定義見註)。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,企業便不能對員工實施責任制。
責任制的工作條件
勞基法對於員工的工作時間、加班、休假都有明確的規定,但是當企業和員工約定以責任制考核績效時,根據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,有關加班費或休假等勞動條件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。因為企業實施責任制時,除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,還必須在契約內容中約定每月最高工時(會因為行業別而會有差異)、延長工時給付標準、例假、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等等,才可以正式實施。所以當公司告知工作模式屬於責任制時,上班族也不妨主動詢問一下與個人權益有關的契約內容。如果公司與員工約定採取責任制,但職務內容不符,或一旦加班超過前述最高工時,且沒有在休假或薪資給付上配合調整,上班族仍有機會向公司商議爭取加班費。不過,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則不受勞基法84條之1的限制。
哪些人適用責任制?勞委會核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
未分行業 事業單位之首長、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
金融業 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、信用合作社經理級以上人員、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
務員及依「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」領有證照的業務員
資訊服務業 主管人員、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
法律服務業 主管人員、法務人員
廣告業 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、客務企劃人員
會計服務業 會計助理人員
航空業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(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)
保全業 保全人員、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、經理級以上人員
保險業 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
房屋仲介業 不動產經紀人員(含業務主管人員)
社會服務業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(含保育員、助理保育員)、監護工、家庭幫傭
營造業 專業規劃設計人員、工地監造人員
建築業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、建築規劃設計人員、工地監造人員。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劃主辦人員、專業規劃設計人員、工地監造人員
電影片映演業 主管人員
管理顧問業 管理顧問
廣播業 發射台、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
電視業 發射站、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
旅館業 鋪床工
室內設計裝修業 個案經理人、專業規劃設計人員、工地監造人員
醫療保健服務業(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) 清潔人員、醫事及技術人員、醫事檢驗員、實驗室或研究室研究人員與技術員、系統程式設計師與維護工程師、救護車駕駛與救護技術人員
生物技術服務業 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
理容業 「美容乙級」、「男子理髮乙級」及「女子美髮乙級」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
資料來源:本表整理自台北市政府勞工局,表中政府單位之職務未列入。完整職務內
容請參考「http://www.bola.taipei.gov.tw/server/server_1.asp?id=勞資關係」網
頁中之「勞基法84條之1審查說明」